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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引出巨额赔偿

2000-05-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宁珠 莫小松

去年6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山圩镇司机叶翠宏驾驶卧铺客车途中,两名歹徒抢女乘客的金项链并叫司机停车,女乘客惊呼,有乘客随即上前抓住一矮个劫匪,随车卖票的车主梁培胜也堵住车门不让那两个歹徒下车。

此时车上的乘客群情激愤,要求司机把这两个劫匪送往派出所处理,叶翠宏紧握方向盘,继续前进。当车行至一个急弯道时,高个歹徒突然抢夺方向盘。那天刚下过雨路面较滑,司机无法紧急刹车,致使客车失控翻倒在公路上。

翻车后,劫匪逃走。车主拦住一辆大客车,把伤员送到医院。在这起事件中,乘客甘育进高位截瘫。之后,甘育进向法院起诉,要求客车老板和司机及他们挂靠的南宁市交通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等28万元。

最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了此案件。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买票上车就是一名消费者,三被告即使行为无过错也应承担乘客受伤后的赔偿责任。

原告方说:“原告与被告是运输合同关系,他们跟车匪路霸斗争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原告首先向被告索赔,至于以后抓到车匪路霸,他们如何向犯罪分子索赔那是另外的事。”

梁培胜、叶翠宏满肚子委屈:“我们应乘客的要求,一心想把犯罪分子送到派出所有什么错?”

南宁市交通运输公司的法人代表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社会应给予支持。

此案该不该赔,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如果见义勇为者浴血奋战之后还要承担犯罪侵害人的巨额赔偿,今后有谁还会在不法分子作恶之时挺身而出?也有人认为,原告虽值得同情,但自己也应负一定责任。因为当歹徒扑过去欲与司机争夺方向盘时,在司机身后的他却无动于衷,也正是这种见义不为的行为导致歹徒有恃无恐。

另一种观点是,作为司机,他的职责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所以不应该置一车人的安危于不顾去与犯罪分子搏斗。司机因小失大,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法学院副教授张军认为,这个事件具有双重性。从法律的角度讲,车主、司机不能免责,这是承运人与乘客的运输合同决定的。由于车主、司机的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法律与道德便发生了价值冲突。见义勇为的行为无疑应该倡导,但相应的法律却是空白,所以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要靠立法来解决。

(《法制日报》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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